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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心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9日電)桃園市黃姓、范姓員警被控容隱吳姓員警酒駕,一審各遭判刑2年10月,高院更一審認為黃、范無牟利犯意,改判無罪。案經上訴,最高法院今天駁回,黃、范無罪肯定。xyz xyz

民國100年3月間,桃園市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吳姓員警酒駕自撞民宅,大溪交通小隊員警參與處置發現是員警肇事,時任南雅派出所所長的黃姓員警也參預認識案情,並以德律風聯絡時任大溪交通小隊長的范姓員警。

桃場地檢署告狀指控,黃姓、范姓員警為牟利吳姓員警免受刑事追訴、行政罰鍰,未依劃定將案件交由交通小隊處置懲罰,改由案發轄區的中新派出所解決,中新派出所直到檢調查詢拜訪包庇案才對吳姓員警開出罰單,認為黃、范涉嫌貪污定罪條例的牟利罪。

桃園地方式院一審認為,酒駕罰緩僅新台幣3萬4500元,依圖利罪判黃姓、范姓員警各2年10月徒刑,高院二審則加重改判黃、范各5年10月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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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經最高法院發還更審,高院更一審認為,無證據證明黃姓、范姓員警有圖利吳姓員警的意圖,念頭應僅是出於黃男憂慮遭連坐調職,但願由轄區派出所處理以輕易把握案情後續,范男則是賣情面給黃。

更一審認為,檢察官沒法證實中新派出所是遭到黃姓、范姓員警指示,銳意不予移送刑案及舉發違規,全案罪嫌不足,改判無罪。

案經上訴,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無罪看法並沒有欠妥,駁回上訴,黃姓、范姓員警無罪肯定。1070119



來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8%A2%AB%E6%8E%A7%E5%8C%85%E5%BA%87%E8%87%AA%E5%B7%B1%E4%BA%BA%E9%85%92%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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